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3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77405671Y。

法定代表人:肖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康,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友尧、**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决定本案与前案并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执3523号案的执行。

如本案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应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曹 辉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