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3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77405671Y。
法定代表人:肖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康,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友尧、**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决定本案与前案并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执3523号案的执行。
如本案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应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曹 辉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