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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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04民初3871号原告:陕西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星,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一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