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64号
原告: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逢,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原告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海涛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浦鑫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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