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4民初522号
原告:合阳县豪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XX镇XX街XX段。
法定代表人: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水,男,194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豪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豪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豪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豪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合阳县豪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强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