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6民初50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XXXX********5611。
被告: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漪、刘钊,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案提供证据不足,其以补充供货证据后双方另行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韩淑虹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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