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26财保21号 申请人:陕西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陕西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14,534.69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陕西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资金共计414,534.6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93元,由申请人陕西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