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鑫恒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1466号 原告:北京中鑫恒盛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84。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52846C。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鑫恒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鑫恒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5元,减半收取7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中鑫恒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