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诉前调书28号
原告: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743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