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311执保10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14400000元为止(实际冻结人民币1440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