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某某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201民初3764号 原告: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乡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534477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