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201民初3764号
原告: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乡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534477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盘***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