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6915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东莞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计4556.5元、保全费3176.3元,由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