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25财保74号
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999770元的财产。并提供以下财产线索:1.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北支行,银行账号6236********;2.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明路支行,账号6228********;3.宜良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5执2306号执行案件执行款(执行标的3343972元)。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号为AKUMHN4Z0123QAAAA××××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1.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北支行,银行账号6236********;2.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景明路支行,账号6228********)予以冻结。
二、对本院(2023)云0125执2306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项(执行标的3343972元)予以冻结。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为3999770元。
以上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