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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74号之四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对原告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志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891民初37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中倒数第2行“17400元”应为“80元”、“8700元”为“40元”。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曹美波
人民陪审员 韩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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