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74号之二
原告: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42号新亚国际大厦1102、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志考,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陶 春
人民陪审员 曹美波
人民陪审员 韩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