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74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551962742,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42号新亚国际大厦1102、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虎,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蒋志考,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374号民事裁定,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志考名下财产2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优路金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蒋志考名下财产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 春
人民陪审员  曹美波
人民陪审员  韩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