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徐鹏程与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东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2193号
原告:徐鹏程,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诗,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新亚大厦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551962742。
法定代表人:张东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虎,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徐鹏程与被告淮安通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东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徐鹏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鹏程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鹏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徐鹏程负担。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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