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7142号
原告: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724703811061U,住所地灌南县军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郑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才,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649354668,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战传福
人民陪审员 孙东方
人民陪审员 陶 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