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炳楠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1808江苏炳楠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民初1808号
原告: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军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郑苏龙,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灌南县法院副院长杨玉标的岳母,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现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审判员  姜耀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寇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