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684民监3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绿满洲花木园艺有限公司、包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苏0684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 娟
审 判 员 陆 驰
代理审判员 林赛斌
书 记 员 陈婧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