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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绿满洲花木园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684民监3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绿满洲花木园艺有限公司、包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苏0684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 娟 审 判 员  陆 驰 代理审判员  林赛斌
书 记 员  陈婧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