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723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3幢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8733XP。
法定代表人:*平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