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470号
原告:*常春,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重庆市铜*区人,住重庆市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重庆市铜*区人,住重庆市铜*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重庆市铜*区人,住重庆市铜*区。
被告: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3幢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8733XP。
法定代表人:*平利,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诉被告***、***、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春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