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飞舟花卉苗圃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熊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民初7820号
原告:重庆飞舟花卉苗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创业众创空间)40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RC8LX6。
法定代表人:梅运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黉学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27MA5U6A6T9LA。
法定代表人:熊光忠,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呈祥,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欢,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3幢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8733XP。
法定代表人:梁平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国,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飞舟花卉苗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第三人重庆森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飞舟花卉苗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舟花卉苗圃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飞舟花卉苗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飞舟花卉苗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重庆飞舟花卉苗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