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193号
原告: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凉亭村大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25992476901。
法定代表人:吴应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南门街江上村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08590130。
法定代表人:魏永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华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北门乌江商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0512531R。
法定代表人:薛兴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88元(原告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已预交22705.73元),减半收取892.94元,由原告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长 江
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洪
书记员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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