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41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干,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懿,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南门街(江上村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08590130。
法定代表人不详。
第三人:王永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长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记员张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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