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黔江***租赁站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恢8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黔江***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桐坪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QA0A41。 经营者:**,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南门街(江上村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085901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黔江***租赁站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初5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32329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黔江***租赁站租金323295元及利息10万元、受理费4591元、评估费3500元及其他费用5000元;二、被执行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黔江***租赁站利息10万元及租金44000元,剩余部分案款292386元被执行人在2023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三、本案拍卖辅助费用由被执行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4执恢8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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