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异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彭水县***南门街(江上村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085901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重庆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11月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渝0114执恢358号))过程中,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蜻蔓
书 记 员 张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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