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南门街江上村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085901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凉亭村大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992476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重庆华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嘴社区北门乌江商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905125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磊鑫达大理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达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华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2015年10月9日的《工程结算清单》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二审中,宏宇公司举示了新的证据,从新的证据看,秀山朝天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天门公司)将重庆朝天门市场秀山分市场工程发包给宏宇公司,宏宇公司将其中的园林景观工程分包给华普公司,华普公司又将园林景观工程中的花岗石铺贴工程分包给磊鑫达公司。在宏宇公司诉朝天门公司一案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宏宇公司承包的园林景观工程造价为3729774.27元。2015年10月9日的《工程结算清单》涉及的是园林景观工程,载明工程金额为4826435.12元,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司法鉴定与《工程结算清单》差距百万余元,该金额与华普公司与磊鑫达公司签订的《秀山朝天门分市场花岗石铺贴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暂定总价380万元”差距近百万元。结合本案二审中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书证,2015年10月9日的《工程结算清单》是否是宏宇公司与华普公司之间真实的结算确实存疑。二审新证据对本案事实有实质性影响,导致原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发回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