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7749号
原告:罗某,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罗某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0元(原告罗某已预交5550元),减半收取为2775元,由原告罗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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