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286号
申请人: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路4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265191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泰润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汶上集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EMX5L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案涉工程工程量为申请人自行核算,被申请人山东泰润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是否欠付申请人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欠付的具体数额不确定,申请人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