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异5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此后,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董 岩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