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捷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捷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3681号
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61310564F(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魁衡、***(特别授权),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波捷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华胜菜市3号楼(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5188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捷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2元,减半收取3251元,由原告浙江东方豪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