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欧文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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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201号
申请人:陕西欧文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领南郡9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991459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2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欧文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131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1933.2元的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0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委托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为贵AT2A**东风日产牌车辆的档案信息,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31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