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30民初490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 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