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5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州某某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州省某某阳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傅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X律师。
上诉人某某州某某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3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州某某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陕西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州某某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某某州某某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10元,由上诉人某某州某某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