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32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3号楼10层1018。
法定代表人:孙颖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首创新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辛罡,总经理。
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新疆首创新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496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4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51.073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新疆首创新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新疆首创新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51.0739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51.073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首创新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首创新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新疆首创新通用航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爱军
审 判 员 李保清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文成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