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81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鑫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3号楼10层1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视航通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67号25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鑫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视航通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