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苍松轨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苍松轨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1942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9日生,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滔,系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苍松轨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湖光路1600号。
法定代表人:**广,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广,男,1947年4月20日生,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福诉被告长春市苍松轨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