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执保48号
申请人: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万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万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宝利伟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万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