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万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怀德镇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381民初2344号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1门**。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庆。
被告:公主岭市***中心小学校,住所地,住所地公主岭市***后街iv>
法定代表人:范哲夫,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人张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庆,公主岭市***中心小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5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13.5万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与2017年9月30日口头达成了公主岭市***中学小学校附属幼儿园配电工程及电采暖项目的承揽协议,由于急于供暖,在被告同意,并承诺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前提下,原告全额垫付工程款并于2017年10月2日开工,在2017年12月2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某种原因,该项目一直没有履行招投标手续,至今没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工程款,但因为此项目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没有履行正规的项目建设手续,工程款是无法给付的。但被告也积极想办法帮助原告解决所欠工程款一事。原告在无助之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公主岭市***中心小学校辩称:承认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为其施工的工程,工程款应以司法鉴定价款为所欠工程款,利息应以银行贷款利息从完工日给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无异议,并且以鉴定结论金额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无异议,并同意从工程完工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主岭市***中心小学校于判决生效后给付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980379.00元,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利率计息至付清为止。
二、签定费31800元有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0.0元,由公主岭市***中心小学校15276元负担。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6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