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万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民初3870号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6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庆。
被告: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西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岩。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第四中学校(以下简称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约459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8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与2016年11月15日口头达成了第四中学电地热10kV用电工程的承揽协议,由于急于供暖,在被告同意,并承诺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前提下,原告全额垫付工程款并于2016年11月20日开工,在2016年12月20日竣工交付使用。由于某种原因,该项目一直没有履行招投标手续,至今没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工程款,但因为此项目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没有履行正规的项目建设手续,工程款是无法给付的。但被告也积极想办法帮助原告解决所欠工程款一事。原告在无助之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要求第四中学给付工程款“约459万元”,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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