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执1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家必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仁。
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家必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9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3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8月6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2020年9月21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