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8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市***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磊,总经理。
长春市***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吉0102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长春市***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合同编号:0000000001139861,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长春市朝阳区南湖中街1555号大禹·南湖首府3#1503号,建筑面积:147.59平方米,丘地号:4-101/91-54(1503)的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