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2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松,**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卫元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满,**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泽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辛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少诉讼请求退回6085.00元,余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朴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