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2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松,**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卫元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满,**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泽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辛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省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少诉讼请求退回6085.00元,余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朴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