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尧,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范,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明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冬梅,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瑞泽,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静,女,1987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审被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辛兵,系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艾静、吉林省明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敏英
审 判 员 杨小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海洋
书 记 员 高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