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26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发行副行长,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038号(青年创业园2009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长青街(**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烁***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