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6执1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辛兵,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2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吉0106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