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93执恢68号 申请人:***,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执行人: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开区长青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3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已发放到申请人***名下。通过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