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1544号
原告扶余市泰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扶余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市泰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扶余市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余市泰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9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刘士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