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03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572号第2层04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巩建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甘0103民初2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67546.2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913元,合计474459.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9月19日、1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车辆、进行查询,发现在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355157元可供执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当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2019年10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发还了已控制的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355157元。
5、因被执行人**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名下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12月18日书面递交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兰州汇能物资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有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于本案执行过程表示认可,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于8月12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案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