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693号
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巩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诉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平凉市同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筱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